預售屋紅單是什麼?紅單交易的罰則與風險

預售屋紅單是什麼?

預售屋紅單一直被視為是投資客炒房的元兇。

本文市場先生介紹什麼是預售屋紅單、紅單交易如何進行以及關於紅單交易的最新罰則。

最新法規:紅單交易最高罰300萬

根據2023/7/1正式實施的《平均地權條例第81-3條》,預售屋買賣契約不得轉讓、轉售或是刊登轉讓、轉售廣告,違者按交易戶(棟)處新台幣50~300萬元罰緩。

如果一次進行大量紅單交易,例如買賣10戶紅單,總罰鍰就會是500萬~3,000萬。

預售屋紅單是什麼?

預售屋紅單就是看房後有興趣購買,先填寫的「預約購物單」,因為單子通常是紅色(粉紅色),所以被稱為「紅單」。

預售屋紅單分為以下二種類型。

  • 房屋買賣預約單
  • 房屋買賣訂購單

兩種都稱為紅單,以下詳細說明兩者差異。

1.房屋買賣預約單

如果買方看中了某一戶預售屋,想要先保留那一戶,此時需要先繳5~10萬元作為訂金,稱為「小訂」,此時會拿到一張「房屋買賣預約單」,這張就是紅單。

拿到這張「房屋買賣預約單」後,一般建商會幫你保留7-10天的購買權,如果期限內決定購買,就要進一步填寫「房屋買賣訂購單」,如果最後決定不要,可退回全額訂金。

2.房屋買賣訂購單

如果買方決定要購買,且跟賣方議價完成,需要補足房屋總價約5%的金額作為訂金。此時會拿到一張「房屋買賣訂購單」,這張也是紅單,但此紅單並非正式合約,在正式簽約前,反悔都是可以退全額訂金的。

也就是說,在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前,會拿到兩張紅單。

  • 兩張紅單的差別:「房屋買賣預約單」上沒有價格,「房屋買賣訂購單」上有購房總價。
  • 兩張紅單的共同點:在正式簽約前反悔都可以全額退訂金。

投資客如何透過紅單交易獲利?

在「拿到紅單」至「正式簽約」的期間,投資客可以透過加價轉賣紅單來獲利。

早期建商在賣預售屋的時候,會在建照還沒核准的時候就開始銷售,因為執照還沒拿到不能簽約,所以簽訂紅單來做為下訂的證明。

後來即使是拿到建照後才開始銷售,建商仍保留這個紅單的傳統。所以拿到紅單到正式簽約,這當中期間可長可短。

在法令禁止紅單轉售前,在這個期間投資客轉賣紅單並沒有任何成本,只要找到買家接手,就可以由新的買家來進行簽約,投資客幾乎無本賺中間的價差,一張單可以賺幾十萬甚至幾百萬。如果賣不出去,也可以無條件退訂金

為什麼會有人想買投資客的紅單呢?

  • 投資客有管道事先拿到稀缺的熱門戶型。
  • 投資客有管道在銷售前先拿到好的價格,如果房市一路向上,在建案公開銷售時,價格已經拉高,投資客可賺取中間價差。

為什麼建商會願意提供紅單給投資客?

  • 用來測試市場風向,藉此炒高建案討論度並可視市場反應調整價格。
  • 也許紅單價格比最終市價低,但確保預售屋快速完銷,可以降低風險。
  • 比起花費數年後才完成施工和銷售,提早回收的資金可以提早運用,具有更多時間價值。

因此對投資客來說,紅單是可以低成本低風險高槓桿賺取價差的機會,

而對建商來說,讓投資客參與及紅單提供較低價格,看起來賣的便宜少賺一些,實際上提早回收資金更能降低經營風險以及獲得金錢的時間價值。

政府打擊預售屋紅單措施

由於投資客大量利用預售屋紅單來炒房、推高房價,因此政府也開始實施打房措施。

  • 2021/7/1起,出售2016/1/1後取得的預售屋,需課房地合一2.0税,最高適用45%稅率。
  • 2023/7/1開始,禁止紅單轉讓/轉售,違者每一戶紅單交易最高罰新台幣50~300萬元。

預售屋紅單交易的風險

紅單交易對買賣雙方都有風險,常見的風險如下。

買方風險:紅單並非正式合約

紅單並非正式的合約,如果在簽約前反悔,可以無條件退還100%的訂金。

但實務上也常發生消費者買下別人的紅單後,建商給的價格卻比紅單上高,或是建商要求消費者去買其他戶型、甚至要求退訂,這對消費者來說並沒有保障。

賣方風險:紅單交易最高罰300萬

根據2023/7/1正式實施的《平均地權條例第81-3條》,紅單不可轉售或轉讓,違者最高罰新台幣50~300萬元。
賣方風險:紅單交易要課房地合一稅

雖然紅單交易已是明令禁止,如果被查到非法轉售紅單者,需依賺取的價差課房地合一2.0税,最高適用45%稅率。

也就是說,如果持有紅單未滿2年但賣出賺了100萬,需要繳房地合一稅45萬。

預售屋紅單可轉讓嗎?

根據《平均地權條例第47-4條》預售屋紅單雖然不得轉售、轉讓,但在符合以下情狀下,是可以有條件轉售或轉讓的。

  • 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。
  •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者。

預售屋紅單常見QA

根據《平均地權條例第47-4條》,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,於簽訂買賣契約後,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,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。

但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;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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